山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
2016-04-25
山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章程
(2016年5月27日经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山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在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中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和山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由全省高校从事党建、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广大干部、教师和专家、学者自愿组成,依循章程并在宪法和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与时俱进,鼓励理论创新,团结全省高校从事党建、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广大干部、教师和专家、学者,探讨新时期高等学校党建和宣传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理论支持、决策咨询和工作指导。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任务是:打造全省高校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中心、信息咨询平台和创新实验高地,努力发挥好山东高校特色新型德育智库作用。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调查研究。开展高等学校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总结经验;研究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提出加强和改进高校党建、宣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建议,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科学研究。制定宣传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规划,制定选题指南,组织开展课题研究;推动多种形式的科研活动;定期评选有关党建和宣传思想政治教育的优秀科研成果;推荐优秀成果参加高一级学术团体的评选。
(三)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和专题讲座,加强与全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的联系,加强对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学术活动指导,评选和推广优秀成果。
(四)编辑印发《山东高教通讯》和《学习参考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团体章程,志愿加入本团体,积极工作并按期交纳会费的高等学校,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山东省高等学校,具有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与研究职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积极推动和参加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向本团体提交科研成果和信息资料;
(六)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四年举行一次。期间,各高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各会员单位与研究会的联络及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团体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9名。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数人。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和高校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公办本科院校每年交纳1200元,民办院校、高职高专院校和成人高校每年交纳1000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主要用于年会活动、学术研究,各级课题立项结项的评审与管理、各类优秀成果评审与奖励,出版有关材料和研究成果,本团体各项正常工作业务的开支等。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时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年审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审查同意,并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及山东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27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