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

山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章程(2012年)

2013-05-08

 

山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章程

(2012年4月17日第四届山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为山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领导下的全省高校群众学术团体,是中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和山东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宪法和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三条  本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与时俱进,鼓励理论创新,团结全省从事高等学校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广大干部、教师和专家、学者,探讨新时期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和特点,不断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努力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理论支持、决策咨询和工作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调查研究。开展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总结经验;研究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提出加强和改进高校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建议,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科学研究。制定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规划,制定选题指南,组织课题研究;推动多种形式的科研活动;定期评选有关党建和思想政治教育的优秀科研成果;推荐优秀成果参加高一级学术团体的评选;

 

(三)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和专题讲座,加强与全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的联系,加强对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学术活动指导,评选和推广优秀成果。

 

(四)出版编辑《山东高等教育》和《学习参考资料》。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本会章程,志愿加入本会,积极工作并按期缴纳会费的高等学校,均可申请加入本会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人选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赋予的工作任务;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推动和参加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研究,向本会提交科研成果和信息资料;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四年举行一次。期间,各高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各会员单位与研究会的联络及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团体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由全体理事组成,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会议。因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团体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由理事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在山东师范大学党委宣传部。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由会长、副会长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五章  会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本科院校每年交纳1200元,成人、高职、专科学校每年交纳1000元;

 

(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高校的资助;

 

(三)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主要用于年会活动、学术研究,出版有关材料和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山东省高校德育研究中心。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2年4月1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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