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课专业委员会
2013-05-08
(2013年3月27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课专业委员会是研究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理论与实际问题、推进教学改革的群众性学术团体,隶属于山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双百”方针和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开展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为推动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三条 本会接受山东省委高校工委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理论与教学方法的研究,交流研究成果和改革经验,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研究、总结、推广学术研究与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新经验;
(二)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为高校形势与政策课教学人员提供教学科研服务,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受省委高校工委委托,组织全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成果鉴定、评奖等活动;
(四)组织开展形势与政策课教学人员考察、交流等活动。
(五)编辑有关形势与政策课领域的学术研究和教学研究成果的资料与刊物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山东省内本、专科高等学校原则上均为本会会员单位;
第六条 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等活动;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通过本会申报科研立项、教研成果评奖的权利;
(六)享有本会赋予的其他一切权利。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遵守本会的各项规定;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的各项工作;
(四)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形势与政策课教学改革与研究的信息和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五)遵守本会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九条 对于成绩优异、为本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年终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会员单位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修改本会章程;
选举本会常务理事;
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
由常务理事会推荐提名,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递补人选,并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
由各会员单位推荐上报,并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推荐会长、副会长;
根据会长、副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决定聘请本会顾问;
讨论决定本会其他有关事项。
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的委托可以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山东高校德育研究中心。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秘书处办
公室设在时事报告杂志社山东通联站(济南市历山路146-1号)。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中宣部《时事报告》杂志社的资助;
会员单位缴纳会费;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经费的主要用途
组织学术活动;
编辑出版会刊、资料;
奖励、表彰活动;
秘书处日常工作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报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宣教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