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详细]
申请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详细]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鲁财税〔2014〕42号关于确认山东省教育基金会等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