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文件
山东师大校字〔2018〕114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2018年6月19日
山东师范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24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 号),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含留学生)。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每人奖励人民币 8000 元,省政府奖学金每人奖励人民币 6000 元。
第二章 评审对象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本科学生。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国家奖学金参评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德育学分成绩排名均须在专业前 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省政府奖学金参评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德育学分成绩排名均须在专业前 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对于学习成绩或德育学分成绩没有进入前 10%,但达到前 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对于学习成绩或德育学分成绩没有进入前 15%,但达到前 30% 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省政府奖学金。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 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
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 获山东省优秀学生、山东省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山东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仅限省政府奖学金;
9. 学习成绩和德育学分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各年级成立由年级辅导员、各班班长、团支书组成的年级推荐小组,推荐出本年级候选人。
第八条 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年级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考察,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 天,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九条 学校组成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材料审核组, 对各学院(部)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综合评议;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后评审。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学院(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省政府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mail: xgzx@sdnu.edu.cn xshch@sdnu.edu.cn 山东师范大学 学生工作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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