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学校部分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将于2018年初搬迁至长清湖校区办公。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保证搬迁部门各项行政、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切实做好搬迁后各部门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4版)>的通知》(鲁财办发〔2014〕20号)精神,学校新增行政办公资产配置原则上应严格遵守《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4版)》(见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相关规定。
2、新增资产配置应坚持与资产处置相结合原则,各单位必须在按要求及时处置确实已无法使用且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资产后,再按财政厅配置标准的要求申报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单位在用资产数量超过《标准》上限的,学校将不予批准新增资产购置计划。
3、学校新增资产配置应遵循“科学合理、勤俭节约、调剂优先、共享共用”的原则。
4、学校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实行“应编尽编、应采尽采”的原则,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编写购置计划,且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未纳入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采购。
二、报送内容及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参照《山东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本单位截至2016年12月的资产存量情况(附件2《搬迁机关部门、直属单位部分通用资产存量情况表》),按照财政厅资产配置《标准》要求,组织填写《部分机关部门、直属单位搬迁后新增行政办公资产购置计划表》(见附件3),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附件3纸质版送至资产管理处(西苑办公楼215室,联系电话:86180148、86182812)。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将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汇总至财务、招标采购部门编制采购预算计划。
附件1山东省省直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标准2014.pdf
附件3:搬迁单位行政办公资产购置计划表 .xls
资产管理处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