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执行《山东师范大学校内经商活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校内各类经商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修改补充规定:
一、凡在校内经商的单位必须经校办产业管理委员会批准,到校产业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到校公安处登记备案,由公安处派人实地考察,确认其经营地点及安全防范措施符合有关规定后,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二、校内各经商单位在办理完营业执照后,必须在十天内到校公安处签订安全责任书,凡未到公安处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者,一律不准开业。
三、遇有校内大型活动,校内有营业执照的单位申请临时室外经营者,除按原规定要事先征得公安处同意、由公安处指定经营地点外,还需到校产业办公室办理校内临时经营许可证;校内有关单位为教职工福利所进行的临时性经营活动,也按此程序办理。
四、校内各经济实体单位的临时工及各非学历班学员,一律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安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否则,公安处不予办理临时出入证,校门卫有权禁止其进出校门,公安处干警有权随时对其进行清理、处罚。
五、现已经营的各经济实体及已开课的各非学历班等,凡未到公安处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者,从下达文件之日起,半月内到公安处补办上述手续,公安处会同有 关部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对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重大隐患及私自改变、增设营业地点者,责令其限期整改。
六、对违反《山东师范大学校内经商活动管理规定》获本修改补充规定的经商单位或个人,公安处有权勒令其停业整顿或予以取缔,并视情节给予50——200元的罚款。
七、原《山东师范大学校内经商活动管理规定》中有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修改补充规定为准。
八、本修改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产业办公室和校公安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