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科研立项与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3日 15:54 浏览次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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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文化研究基地科研立项与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

为充分调动基地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科技创新与文化传承,不断提高基地科学研究水平、质量和创新型人才培养能力,增强基地总体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加快基地协同建设步伐,实现基地内涵提升与全面发展,结合本基地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

本办法适用于基地专兼职研究人员及其在基地和学校就读的研究生和在站博士后所取得的符合本基地研究项目要求的科研立项和获奖成果,以及学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和发明专利等研究成果。申请奖励的科研项目、获奖和成果,必须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为第一申报单位或第一完成(署名)单位。 

第二章 科研立项奖

科研项目以主管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合同)为依据。除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实施办法》(校字[2016]68号文)的规定进行奖励外,对承担科研项目的首席专家或第一负责人,再给予一次性立项奖励(或配套),奖励金额为:一类项目5万,二类项目2万元,三类项目1万元,四类项目0.5万元。 

一类项目包括: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大项目(含重大委托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含重大委托项目)。 

二类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三类项目包括: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含规划基金、青年基金、后期资助、基地重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含博导项目、青年教师项目、优先发展领域项目)。 

四类项目包括:省级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含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 

第三章 科研获奖成果

科研获奖以政府部门批准文件和获奖证书为依据。除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实施办法》(校字[2016]68号文)的规定进行奖励外,对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奖的,一等奖奖励6万元,二等奖奖励4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奖励人员为完成项目的前三位,三位完成人的奖励比例为0.5:0.3:0.2,两位完成人的奖励比例为0.6:0.4。对获得省社科重大成果奖的,奖励3万元;获得省社科优秀成果的,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奖励人员为完成项目的前三位,奖励比例同上。 

第四章 学术

相关论文除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实施办法》(校字[2016]68号文)的规定进行奖励外,基地还对如下论文给予以下奖励: 

1.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2.被《新华文摘》(主体内容)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3.在山东师范大学规定的人文社科较高层次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被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发表于《求是》的论文或者刊发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学术版)的论文(不少于2000字),每篇奖励0.5万元。 

4.发表于CSSCI来源期(集)刊(不含扩展版)、港澳台地区和国(境)外学术期刊的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的论文,被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在《中国教育报》、《法制日报》、《经济日报》、《学习时报》、《大众日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000字),每篇奖励0.3万元。 

5.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与基地研究方向有关的学术性论文,每篇奖励0.05元。 

6.基地聘用校外人员发表的署名基地的论文,以基地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按100%奖励;以基地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50%奖励;以基地为第三署名单位的,按30%奖励。 

第五章 学术著作

相关著作除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实施办法》(校字[2016]68号文)的规定进行奖励外,中心还对如下著作给予以下奖励: 

1.在一类出版社(中华书局、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三联书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等)出版的专著(独著、合著),按200元/万字奖励。 

2.在二类出版社(除一类出版社外,被新闻出版总署授予“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称号的出版社或港澳台地区和国际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独著、合著),按100元/万字奖励。 

3.在其它出版社出版的专著(独著、合著),按50元/万字奖励。 

4.编著、译著、校注、古籍整理等学术水平较高的著作(不含教材)按专著标准的50%奖励。 

5.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著作,每部奖励3万元。 

6.单部著作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六章 咨询报告奖励

相关咨询报告除按照《山东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实施办法》(校字[2016]68号文)的规定进行奖励外,还对以下咨询报告进行奖励: 

1.中央、国家领导批示并被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每篇(部)奖励1万元。 

2.被省部级政府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每篇(部)奖励0.5万元。 

第七章 其他奖励

1.基地聘用专职人员(首席专家、方向负责人、骨干专家)在聘期内成为“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给予5万元奖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泰山学者等省部级人才者,给予3万元奖励,特殊智库性人才给予2万元奖励,入选山东省齐鲁文化名家、齐鲁文化英才者,给予1万元奖励。 

第八章 励程序

本办法的各项奖励按年度进行,每年1月份进行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科研统计。统计结果在本基地网站或宣传栏公示,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为异议期,异议者可向本基地秘书处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期结束后,由基地主任作出奖励决定。 

第九章 附录

1.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2.同一年度同类成果在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照最高奖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因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原因未能按时完成项目研究,致使项目被撤项的,基地将追回相关奖励经费。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4年,试行期间由基地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试行期满后,在广泛征求和吸收基地研究人员的基础上,由基地主任办公会议讨论修订。 

齐鲁文化研究院 

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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