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齐鲁文化研究基地科研组织与协同研究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文社会学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目标与要求,按照《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具体建设要求,构建协同创新研究体制机制,全面提升科研水平,不断推动理论创新,构建协同研究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齐鲁文化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作为山东师范大学的学术特区,自主制定科学研究发展计划,自主组织并进行科学研究;根据科研发展规律,建立相对独立的科研考核、科研奖励和评价制度。
第二条 基地科学研究发展计划分为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立足于中心开展协同创新的目标和任务,按照“需求导向、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原则,根据“国家急需、省内一流、国内先进”的要求编制,可以是五年规划或十年规划。年度科研计划是分解和落实中长期科学研究规划的具体措施,须依据基地学术委员会确立的研究方向进行编制。基地的中长期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由主任基地会议提出,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基地的科研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应是我国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一般项目立足区域发展,解决山东经济社会发展过程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第四条 基地根据年度科研计划,面向国内外发布当年科研项目招标公告,组织项目招投标。科研项目招投标办法另行划定。基地可以根据科研项目的研究难易度,将科研项目直接委托给知名专家和研究团队。基地也可以自行组织研究团队承担科研项目。直接委托的科研项目和中心自行组织研究团队承担的科研项目必须在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年度科研计划中说明。
第五条 基地的重大科研项目应采取团队协同攻关的组织形式,设立首席专家。研究团队成员应包括一定数量的国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实务部门的专家应承担具体的研究任务,其工作业绩也列入基地人员考核行列。
第六条 基地的所有研究项目均实行合同管理制和项目负责人制(首席专家)。基地与项目负责人(首席专家)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项目负责人对研究进度、研究人员配备、项目质量、项目使用经费等全面负责,并按聘任协议的要求接受基地组织的年度和届末考核。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基地年度预算,根据使用经费来源不同情况进行管理。属于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专项拨款的经费和协同单位投入的经费,按照国家、山东省以及山东师范大学财务制度执行;属于社会捐赠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
第八条 承担基地科研项目完成的科研成果,应署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齐鲁文化研究院”,可同时标注完成者人事关系所属单位,知识产权属中心所有,协同单位可以共享并优先无偿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从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鲁文化研究院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