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课题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3日 15:57 浏览次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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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文化研究基地

关于课题项目奖励办法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院科研实力,提升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各级各类项目顺利开展研究,提高结项率,有效使用项目奖励或配套经费,推出更多优秀科研成果,根据《山东师范大学科研业绩奖励实施办法》和《齐鲁文化研究基地科研人员科研成果考核与奖励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稿)相关规定,经研究院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奖励或配套范围

研究院科研人员以齐鲁文化研究院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的、受研究院配套经费奖励或资助的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课题项目(含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 

二、奖励或配套标准

以齐鲁文化研究院为第一承担单位争取的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课题项目(含一般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研究院将按学校奖励标准的1:1配套奖励。 

2、对基地立项项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负责人需要填报相关材料向基地提出延期申请,基地办公会视情况批准是否延期。 

3、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课题项目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负责人需要填报相关材料先向基地提出延期申请,经基地办公会议审核后,再逐层上报申请。 

4、受基地配套经费资助或奖励的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课题项目,基地将协助学校社科处进行管理。相关开题报告、年度检查、中期检查、结项检查以及延期申请,按相关规定执行,但需向基地备案。 

三、拨付方式

1、奖励或配套经费拨付方式,项目批准、第一批经费到达学校财务处和学校奖励或配套经费到达研究院后,研究院在一年内拨付奖励或配套经费的50%。 

2、待、受研究院配套资助或奖励的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课题项目按期结项,或申请延期被批准后按期结项,再拨付剩余50%奖励经费。 

四、管理措施

1、研究院将积极协助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项目进行开题报告、年度、中期检查及按时结项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相关信息或到研究院汇报。 

2、出版的成果(主要相关书籍的出版)须在显著位置除注明项目来源外,还要注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项目”。 

3、送齐鲁文化研究院50本(册)样书。 

4、受中心配套资助或奖励的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课题项目,如果不能按期结项,且申请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结项的,研究院将停拨剩余的奖金或配套经费,追回已拨付的奖金或配套经费,项目经费额不足者,奖励从工资中扣除,并进行通报批评。 

五、其他

1、研究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对本单位有关课题奖励或配套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本规定由基地办公会负责解释。 

齐鲁文化研究院 

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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