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文化研究基地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试行)
齐鲁文化研究基地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文社会学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目标与要求,按照《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人才培养要求,全面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形成开放、系统的创新型研究生培养体系,结合国家研究生教育和学位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齐鲁文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研究生的教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实施
第一条 在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基地设立创新型研究生培养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具体负责开展创新型研究生的招生、培养、交流、学位授予等方案设计、相关服务和协调工作,确保创新型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招生
第二条 充分利用基地创新平台,以科研创新为主培养高层次研究人才。基地研究生以免试推荐、硕博连读生为主,学校各参与单位可对基地研究生招生采取倾斜政策,优先保证生源。
第三条 单设招生计划。基地具有硕博学位授权点的参与单位可在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中单列招生计划,专门用于基地研究生的培养。结合基地培养实际,积极借鉴国内外高校的先进经验,加快推进博士招生培养改革。以基地为平台,争取博士招生计划,用于支持博士申请制改革。
第四条 推进硕士研究生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的改革,力争取消推荐免试生的推荐限额;加强与协同创新合作学院之间的交流,加强校内联系与合作,互相推荐一定数量的学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实现优秀生源的校际交流。
第三章 培养
第五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一般博士研究生为3-7年,硕博连读5-7年,硕士研究生为2-4年。不断创新研究生的培养形式(学制、课程设置、考核方式、学位论文等),在协同创新的协议和工作框架下,推进研究生教学和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创新,逐步推动和参与院系的各方在研究生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全面合作,逐步强化在师资互派、课程互开、学分互认、学生互换等领域的深度合作。
第六条 根据参与基地建设的合作各方的需求,互聘对方的高水平专家承担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生教学工作和专业建设工作。被选聘到参与单位执行交流讲学任务的教师,在参与单位发生的教学工作量,计入校内教学工作量。参与单位属于校外的教师、专家聘任到山东师范大学任教的,享受与我校教师同等的教学条件;选聘到山东师范大学任教的教师、专家的课酬标准,由基地根据聘任协议提出建议方案,经教务处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继续深化与参与单位的研究生教育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工作,逐步推动与参与单位的研究生教育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工作,试行根据学生互选情况校际之间结算制度。
第八条 探索实施导师互聘制度,推动基地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发挥优质社会资源在培养人才中的积极作用。
第九条 在实践教学环节,选聘到山东师范大学任教的参与单位的教师、专家,可以在创新基金项目、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科学研究等方面担任我校学生的指导老师。
第十条 鼓励基地研究生开展“研究生学术沙龙”、“研究生学术论坛”、“研究生学术报告”等活动,基地在必要时将给予专门指导并提供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大力推动研究生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培养国际化视野。研究生如申请携论文参加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或申请前往国内外一流高校学习、交流,协同中心将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研究生出国交流,优先推荐基地研究生申报国家高水平研究生国际联合培养等计划。
第四章 奖助机制
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惠及基地全体研究生发展的激励体系。设立专门的创新型研究生培养基金,用于分层次嘉奖、激励和资助研究生的科研实践活动。设立奖学金,对学业优秀、科研成果突出等优秀研究生给以奖励。
第十四条 基地面向全体研究生设置科研助理岗位,按照聘任协议发放科研津贴;同时,不断完善中心研究生奖助机制。
第五章 附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齐鲁文化研究院
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