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文化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齐鲁文化研究基地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文社会学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目标与要求,按照《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具体建设要求,设立齐鲁文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术委员会是基地的最高学术决策机构。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设立的宗旨是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议决基地的重大学术事项,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中发挥指导作用。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遵循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守严格的程序规范,实行民主表决制度、决议公示制度。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基地科学研究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
(二)审议基地课程开发和人才培养计划。
(三)对基地聘任专家的学术能力进行评价。
(四)对基地拟聘的首席专家和方向负责人进行综合评估。
(五)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建议。
(六)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其)协调国内外学术合作与交流,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八)协调并处理协同创新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的学术性争议问题。
(九)其他须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人(或以上,须为单数)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由基地主任联席会议选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主任、副主任由基地主任提名,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参加会议和有关学术活动,共同对其决议的权威性负责,并对评价议决过程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学术委员会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采取通讯方式议决有关事项。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含)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列入基地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属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基地学术委员会。
齐鲁文化研究院
201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