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章程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3日 16:03 浏览次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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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文化传承与山东文化强省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章程

(试行)

为贯彻《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深入开展齐鲁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依据各参与单位共同签署的《齐鲁文化研究共建框架协议》,“齐鲁文化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基地名称

齐鲁文化研究基地 

第二条 基地是在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指导下,以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为牵头单位,由校内文学院、历史与社会发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音乐学院、体育学院、商学院等以及校外有关科研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的非法人实体组织。

第三条 基地的建设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传统文化发展战略要求,落实《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建设要求,按照“中国唯一、中国一流”的要求,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围绕“齐鲁文化传承与发展”这一主题开展协同创新研究,展开深层次、前瞻性及应用性研究,不断取得国内领先、国际前沿水平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和重大突破,发挥齐鲁文化在中华传统文化传承创新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为山东文化强省建设和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理论依据、学术与人才支撑,为增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继承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基地将通过强强联合与优势互补,打造在齐鲁文化传承创新学术领域内国内一流的科研和人才培养平台。

第四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齐鲁文化传承与创新研究相关课题的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 

(二)开展与课题相关领域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建设。 

(三)开展科研团队建设及学术带头人、科研骨干的培养。 

(四)开展研究生相关课程的共同开发,授课教师互聘、学生课程互选等人才培养工作。 

(五)开展齐鲁文化研究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定期合作举办文化建设相关的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 

(七)开展面向教育系统的人员培训和成果宣传与转化。 

(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话语体系,提升中国的文化话语权,扩大中国文化的世界影响力。 

(九)其他协同创新工作。 

第五条 基地设在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济南市文化东路88号)。

第二章 参与单位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参与单位的权利

(一)各参与单位的权利和地位平等,基地可在参与单位分别挂牌,分设办公室,负责相关日常运行。 

(二)共享人才培养资源,包括参与研究生相关学科的课程开发,开展课程互选和人才联合培养等。 

(三)共享科学研究资源,包括共享图书信息资料、科学研究设备、技术标准等,共同承担中心科研项目,开展合作研究和协同攻关,以基地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共同举办学术会议等。 

(四)共享师资队伍资源,包括在协同创新框架内互聘优秀教师、相互提供师资培训等。 

(五)共享基地资源,包括以基地名义独立对外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在不损害相对方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利用相对方与其他参与单位建立的协同机制资源。 

(六)出席基地各类会议,参与基地举办的其他各类活动,并享有对基地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和提案权。 

第七条 参与单位的义务

(一)参与单位应该遵守中心章程,坚决执行参与的各项决议,维护参与的合法权益,维护各合作单位的共同利益。依法保护和使用基地知识产权。 

(二)参与单位负有为基地教师互聘、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相应物质保障的义务。积极支持和参与单位的项目、平台的申报与建设。 

(三)参与单位应为基地提供充足的办公用房(包括互聘专家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和管理等服务。 

(四)如本单位的性质、组织、资本、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等发生重大变更时,有义务向基地主任提出书面告知。 

(五)参与单位负有协助中心科研平台主任组建科研团队的义务。 

(六)基地协议、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基地最高学术决策机构,指导开展学术工作。基地学术委员每届任期5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基地另制定《基地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规范和管理。

第九条 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设立主任办公会。主任设1名,副主任若干名。任期5年,可以连任,报基地学术委员会备案。基地主任对各参与单位的中心工作负责。基地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基地工作,聘任各方向负责人(平台主任),并负责拟定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文件,代表基地对外联系等工作。

第十条 基地设立办公室和秘书处。基地在主要齐鲁文化研究院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在基地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参与单位的日常联络、网站建设与管理及其他具体学术事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基地经费来源包括:教育部和山东省拨付专项经费、山东师范大学专项经费,社会捐助。基地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山东省以及学校的有关财经纪律,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参与单位的财务管理、使用监督和重大项目财务审计。基地另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经费管理。

第五章 退出和吸纳

第十二条 参与单位有权退出基地。参与单位退出时,应提前六个月书面告知基地学术委员会。参与单位任何一方或两方退出,不影响基地的继续存在。

第十三条 参与单位有发生下列情形的,基地学术委员会可按照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对其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并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尽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基地规章制度,损害基地合法权益和声誉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 

第十四条 在参与单位一致同意的原则下,可以吸收其他具备条件的院系或高校科研机构加入中心。吸收其他高校科研机构须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参与单位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修改须基地学术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基地学术委员会。

齐鲁文化研究院 

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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