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文化研究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要求,切实有效地管理好“齐鲁文化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专项资金,规范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以确保基地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地专项资金来源为教育部专项资金、山东省教育厅财政专项投入资金、山东师范大学投入的启动经费、基地自筹资金以及基地接受的企事业或个人捐赠。
第二条 基地对专项经费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以推动基地的建设、运行和发展健康地进行,保证预算的及时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条 基地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需严格执行审定的预算,确保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基地主任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负责。
第四条 使用基地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须纳入学校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基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预算工作由基地依托单位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财务处配合组织实施。预算编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定后,报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基地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下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基地专项资金须严格遵守国家、山东省及学校有关预算执行的管理办法,确保预算执行进度。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基地专项资金支出包括科研启动费、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和管理费等。
1、科研启动费。包括重大课题项目启动费和一般课题项目启动费。重大项目启动应是我国社会文化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一般项目立足区域发展,解决山东经济社会文化发展过程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2、人员经费。指基地用于引进、聘任首席专家、方向负责人、科研骨干、紧缺人才所发生的津贴支出,以及建设科研团队所需的费用。
3、业务费。指为完成基地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4、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基地学科体系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务而购置的必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
5、维修费。指用于与基地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5、管理费。指学校基地在实施管理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论证、验收及召开必要的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专家劳务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等。
第九条 规范和合理利用经费。中央和省专项资金要严格遵循国家与山东省相关规定和办法进行使用和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基地开展科研创新活动和体制机制管理运行直接相关的开支。参与单位自筹经费除上述开支外,主要用于基地或科研平台建设费用和项目研究经费。社会捐助资金在征求或遵循募捐者意愿的前提下,再根据基地建设需求,确定经费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十条 每年年底,基地按照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方面形成资金使用年度总结报告,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汇总形成基地年度总结报告。基地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一条 基地应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山东省和学校有关规定,确保基地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按国家、山东省和学校有关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调整。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基地专项资金实行使用情况公示制度,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基地对所有经费的预算、来源和使用结余情况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捐助方、协同单位公开,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保证经费的透明、合理、公正和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基地的预算执行、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问题做出暂停后续拨款进行处理,并限期整改,经核查确已改正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对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学校审计部门定期对基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与基地专项资金使用有关的所有人员,要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对基地实行绩效考评制度,根据建设进展情况、改革方案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考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基地所依托的学校财务处和社科处负责解释。
齐鲁文化研究院
2017年9月